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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泗湘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307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泗湘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泗湘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307号之一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桔洲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佛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睦岗镇水松根经济开发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专利名称“彩泥塔包装盒”】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后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800元,退回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1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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