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4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正荣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马站镇杨家城子村,实际经营场所山东省沂水县马站镇227省道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对面。
经营者:刘照正,成年。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正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