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未来我创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马店村61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银焕,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未来我创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我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未来我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被上诉人宝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银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来我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被诉侵权产品并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宝蔻公司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原审法院已查明事实,上诉人制造、销售的恒温阀技术特征与宝蔻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完全相同;
(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不属于现有技术。
宝蔻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未来我创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专利号:ZL20122023××××.0)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恒温阀;
2.判令未来我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同);
3.诉讼费用由未来我创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2年5月13日,崔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3年3月20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22023××××.0,专利权人为崔荀。
2016年5月13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宝蔻公司。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5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权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宝蔻公司主张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独立权利要求1,其技术特征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P),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Q),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L2、H2)和冷、热出水孔(L3、H3),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L1、H1)和冷、热水通道(L、H),冷、热进水口(L1、H1)分别与冷、热进水孔(L2、H2)连通,冷、热水通道(L、H)分别与冷、热出水孔(L3、H3)连通,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上,并与第二腔(Q)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P)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Q)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2月30日、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作出第30306号、第31044号、第32590号、第32973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均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2017年7月14日,宝蔻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厦门市公证人员来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标示为“南方水暖卫浴批发”的商铺,花费60元购买了“恒温阀”产品一个,现场取得编号为0002450的收据一张、标注有“南方水暖卫浴批发成武店陈顺辉县委街老公安局东100米路北”等信息的名片一张。
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对所购“恒温阀”予以拍照、封存,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厦证内字第23320号公证书。
原审庭审中,将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与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
公证封存的产品包装盒内除被控侵权产品外,还有产品服务手册一张,包含产品合格证、质量保修卡、维修记录等。
在产品服务手册正面下方标有“济南未来我创卫浴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马店工业61号电话:0531-888××××0”等信息。
未来我创公司当庭承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
原审法院另查明,未来我创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阀门、五金配件、净水设备等。
2017年9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案外人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发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第32973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行政纠纷一案已决定立案受理。
该案开庭传票显示该案的开庭时间是2018年11月6日。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原审法院认为,宝蔻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虽然第32973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目前正在行政诉讼阶段,但是涉案专利在本案审理时仍然合法有效,并且涉案专利经过多次无效宣告复审,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全部专利有效,专利稳定性强,对于被告要求本案中止审理的申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比对,被诉侵权恒温阀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一一对应,构成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未来我创公司虽然分别以ZL201020125698.7号专利文件和ZL200920316190.2号专利文件作为证据,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但是上述两项专利已经在第32973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中分别予以评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专利与上述两专利相比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非现有技术。
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将侵权产品与ZL200920316190.2号、ZL201020125698.7号专利分别比对,上述专利均未公开“阀体一体式结构,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技术特征,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上述专利不相同,原审法院对未来我创公司将上述两专利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未来我创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侵犯他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因宝蔻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受到实际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与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定赔偿损失数额。
原审法院判决:一、未来我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宝蔻公司“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23××××.0)的产品的行为;
二、未来我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三、驳回宝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宝蔻公司负担300元,未来我创公司负担2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未来我创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塑料模具设计师手册;
证据2.技术制图、图样画法、坡面区域的表示法国家标准(GB/T17453-2005),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宝蔻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被上诉人二审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对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2.未来我创公司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首先要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权利要求解释应当以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所形成的通常理解为准,在说明书未对某一技术术语作出特别说明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能超出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范围。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阀体”一词指代不明,但根据权利要求书说明和附图,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清晰明确判定阀体的具体指代,因此上诉人关于“阀体”指代不明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其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审法院就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做了一一比对,结论是两者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本院对此予以认同。
上诉人在二审阶段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事实认定,故本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上诉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二、未来我创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本案中,未来我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塑料模具设计师手册和技术制图、图样画法、坡面区域的表示法国家标准(GB/T17453-2005)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但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个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现有技术,并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实质相同,因此未来我创公司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未来我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济南未来我创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高 雪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163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高雪 邓卓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20年4月 14 日 涉案专利 ZL201220231053.0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
技术特征比对;
现有技术。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未来我创卫浴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一、未来我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宝蔻公司“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231053.0)的产品的行为;
二、未来我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三、驳回宝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宝蔻公司负担300元,未来我创公司负担2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 法律问题 权利要求的解释;
现有技术的认定 裁判观点 权利要求解释应当以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所形成的通常理解为准,在说明书未对某一技术术语作出特别说明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能超出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范围。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意义的现有技术。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