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该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十八公里处—F37地块。
法定代表人:薛令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茶屿村。
法定代表人:杨和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308室。
法定代表人:邓永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临沂市兰山区浴士达水暖配件销售中心。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二路与大山路交汇。
原审第三人: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山后郑家村。
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斯拓普公司)、原审第三人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浴士达水暖配件销售中心、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做出的(2017)京73行初69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袁丽颖,上诉人宝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黄振东,被上诉人康斯拓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第三人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浴士达水暖配件销售中心、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康斯拓普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阀体一体式结构,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与“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上,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直穿过来”是彼此关联的技术特征,应当被整体考虑;
(二)上述特征不管是被视为彼此关联的技术特征整体考虑,还是被视为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进行评述,均不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判。
原审法院仅以“应视为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进行评述”为由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是错误的。
另,宝蔻公司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康斯拓普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现有技术中的双开关恒温阀阀体由双开关阀体和恒温阀体两部分分别制造后密封连接在一起而得到。
涉案专利旨在于提供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可采用注塑或压铸工艺一次成型;
(二)涉案专利提供的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该一体式结构的阀体“通过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的方式制得“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的第二腔”、“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
涉案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了上述手段和结果的技术特征,限定了相应的保护范围,是否还有其他技术手段可以制造一体式阀体,以及上述技术手段是否只能用于一体式阀体并不能否定涉案专利上述手段和结果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
另,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宝蔻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康斯拓普公司针对宝蔻公司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答辩称:(一)原审法院判决结论正确。
1.被诉决定在专利权创造性判断的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步骤中采用“关联技术特征、整体考虑”的做法对技术特征进行划分,没有法律依据;
2.关于技术特征的划分,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
3.涉案专利权在多次民事诉讼中主张争议技术特征单元为不同的技术特征;
4.技术特征的划分采用关联技术特征、整体考虑的做法,缺乏客观性。
(二)原审判决关于“阀体一体式结构”指容纳开关阀芯和恒温阀芯的一体成型的阀体认定有误,希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1.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对实用新型专利的非形状构造类技术特征在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时原则上不予考虑,在无效时同样适用;
2.现有技术中金属材料的焊接等同样可以把背景技术中的两个阀体合二为一,可以实现两个阀体之间没有插接、螺接或密封圈,同样可以实现结构简单、安装方便、不易漏水的效果。
(三)原审法院对技术特征“⑴阀体一体是结构,所述阀体是一体的”、“⑵两个通道(L,H)直接通道恒温阀芯第二腔(Q)上”、“⑶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P)的地步直穿过来”,这些技术特征是否已经被公开未作审理。
1.201020125698.7号专利、200920316190.2号专利公开了技术特征⑴⑵⑶;
2.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为了方便实现开关阀芯的控水功能,冷热水到必须设置在开关阀芯底部。
康斯拓普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20122023××××.0号“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专利权无效。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专利是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的第20122023××××.0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专利权人原为崔荀,后变更为宝蔻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P),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Q),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L2、H2)和冷、热出水孔(L3、H3),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L1、H1)和冷、热水通道(L、H),冷、热进水口(L1、H1)分别与冷、热进水孔(L2、H2)连通,冷、热水通道(L、H)分别与冷、热出水孔(L3、H3)连通,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上,并与第二腔(Q)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P)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Q)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的连接第一腔(P)和第二腔(Q)的冷、热水通道(L、H)的轴心线所在平面与阀体的面板平面大体上是平行的,而其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与恒温阀芯第二腔(Q)的轴心线是垂直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的连接第一腔(P)和第二腔(Q)的冷、热水通道(L、H)的轴心线所在平面与阀体的面板平面大体上是垂直的,而其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与恒温阀芯第二腔(Q)的轴心线是平行的,两个通道(L、H)位于端部的向外的开口需用螺釘封堵,除此之外,位于最底层的热水通道(H)和第一腔(P)之间的冷水通道(L)上、并对应于第一腔(P)的冷、热水出水孔(L3、H3)之间的一段亦要加一个螺钉封堵,以阻断冷、热出水孔(H3、L3)之间的直接通路,而热水出水孔(H3)则直接穿透至热水通道(H)内。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的连接第一腔(P)和第二腔(Q)的冷、热水通道(L、H)各自的中间位置都开有一个垂直于通道的过滤腔(C、D),亦即冷、热水通道(L、H)先分别穿过过滤腔(C、D),然后再进入恒温阀芯第二腔(Q)内,在这两个过滤腔(C、D)中分别设置过滤器,以过滤通往恒温阀芯的冷热水中的杂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上的连接外部的冷水进水口(L1)设置在阀体另一端的恒温阀芯附近,并通过设置一条与冷、热水通道(L、H)并行的附属通道(I),与双开关阀芯底面的冷水进水孔(L2)连通,附属通道(I)位于端部的向外的开口需用螺釘封堵,其位于第一腔(P)底部的,并对应于冷、热进水孔(L2、H2)之间的一段亦要加一个螺纹丝堵,以阻断冷、热进水孔(L2、H2)之间的直接通路,而热水进水孔(H2)则直接穿通至热水进水口(H1)内。
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目前市售的长方体恒温阀大都是将双开关阀芯与恒温阀芯分别安装在各自一个阀体内,使安装不方便,而且容易造成漏水,如果在双开关阀芯与恒温阀芯之间再加进过滤装置的话,则使阀体成为三段,如市售的一种此种外形的恒温阀,即是将阀体分成三段拼装而成,安装极不方便,且增加了很多密封点,可靠性差。
而本专利设计了一种类长方体的阀体一体式结构的恒温阀,采用注塑或压铸工艺可一次成型,既简化了制造工艺,又使以后的产品安装容易方便,且性能更可靠。
针对本专利,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请求人)等于2017年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理由包括: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9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8897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该文献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混合龙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如图1和2所示,一种多功能混合龙头,包括一阀体1,阀体1上设置有冷水进口11、热水器进口12、冷水出口13、热水出口14及恒温水出口15,其中冷水进口11、热水器进口12、冷水出口13和热水出口14通过一体的多功能阀芯2控制开闭,所述恒温出水口15通过一混合通路16与冷水出口13、热水出口14连通,且混合通路16中设置有控制出水温度的恒温阀芯3。
多功能阀芯2底部设置有可导通或截止的四个导孔,其分别为冷水进导孔21、冷水出导孔22、热水进导孔23和热水出导孔24,其中冷水进导孔21与阀体的冷水进口11连通,冷水出导孔22与阀体冷水出口13连通,热水进导孔23与热水器进口12连通,热水出导孔24与阀体热水出口14连通;
多功能阀芯的转动可实现三种工作状态,其分别为整个龙头关闭、单独热水器上水和恒温出水。
当整个龙头关闭时,阀芯四个导孔的导通和截止位置如图3所示,此时冷水进导孔21与冷水出导孔22、热水进导孔23均处于截止状态,热水出导孔24与热水进导孔23也处于截止状态,该状态下的阀体冷水进口11和热水出口14同时关闭,即无冷水进行上水,同时恒温水出口15也无水流出。
当进行单独热水器上水时,阀芯四个导孔的导通和截止如图4所示,此时冷水进导孔21与冷水出导孔22截止,而与热水进导孔23导通,热水出导孔24与热水进导孔23依然截止,阀体的冷水进口11和热水器进口12连通进行上水,而冷水出口13与热水出口14均无水流出,恒温出水口15无水流出。
当进行恒温出水时,阀芯四个导孔的导通和截止位置如图5所示,此时,冷水进导孔21与冷水出导孔22导通,而与热水进导孔23截止,热水出导孔24与热水进导孔23导通,阀体的冷水进口11与冷水出口13连通,冷水经冷水进口11、冷水出口13直接流往混合通路16,同时阀体热水器进口12与热水出口14连通,热水经热水器进口12、热水出口14流往混合通路16与冷水混合,而后由恒温阀芯3调节好温度由恒温水出口15流出,实现恒温出水。
” 证据2.1:公开日为2006年7月13日、公开号为DE102005001310A1的德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2.2:公开日为2006年7月13日、公开号为DE102005001310A1的德国专利公开说明书的中文译文,共6页(下文中将证据2.1和证据2.2合称为证据2)。
证据2公开了一种卫浴龙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图1卫浴龙头含有一个龙头壳体1,壳体的背面接入了两个接口2、3。
一个热水接口,一个是冷水接口。
该龙头壳体1为长条状,类似于水管。
在龙头壳体1一个末端上的固定位置安装了第一个恒温器阀4,另一端安装了第二个恒温器阀5。
两个恒温器阀的结构和布置可以是相同的。
每个恒温器阀都有一个旋钮6、7,可以用来调整恒温器阀的额定温度。
每个恒温器阀4、5的出口8、9都通向龙头壳体内部的一个空腔10、11。
一条输水管从一个进水口,例如冷水进水口12,通到第一个恒温器阀4,而第二条在图1中不可见的通道形输水管则通向另一个恒温器阀5。
周1中不可见的一条输水管从龙头壳体中的第二个进水口13通向第二个恒温器阀5,而一条通道14则通向另一个恒温器阀4。
即两个恒温器阀4、5均可从冷水进水口12获得冷水且从热水进水口13获得热水。
在龙头壳体1正面的一个圆筒状附件15上布置了一个转换阀16,该转换阀可借助旋钮17进行操作。
进入转换阀16的进水口可以与两个空腔10、11相连,恒温器阀4、5各有出口8、9通到空腔中。
由转换阀16构成的切换装置分别将这两个空腔10、11中的一个与龙头的出口18相连,该出口可能连接了花洒软管。
图2显示的是图1中同样可见的通道14以及下方的通道19的截面,它用于从和通道14相反的方向将水从进水口输送至恒温器阀。
图3再次展示了卫浴龙头内部水的导向。
一条管19从冷水进水口12通向恒温器阀5的冷水进水口,且有一条管通到恒温器阀4的冷水进水口。
两条管中均安装有安全装置20,例如止回阀和/或者管道通风器。
从热水进水口13通往两个恒温器阀热水进水口的管道也是如此。
那里的每条管也都安装了安全装置20。
采用这种形式的安全装置安装和布置可防止两个恒温器阀之间出现横向流动。
”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0599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该文献公开了多功能阀芯式太阳能热水器恒温混水阀,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实施例一是一种在阀芯壳体25的背面加工有定位销滑动沟槽。
如图1所示,壳体8的上半部横向方向上是圆柱形结构,在其右半部分装有恒温阀芯6、套9和调温手轮10,在其左端装有放水手轮1和放水杆3,放水杆3的左端有内螺纹,用紧固螺钉2把放水杆3与放水手轮1连接在一起。
放水杆3的右端加工有外螺纹,在使用时,把其旋入壳体8左端的放水孔34中,以防止水流出。
在壳体8的左上部有混合水腔4和混合水出水接口5,用以连接去淋浴喷头的水管。
如图2所示,在壳体8的下半部的中间纵向方向上是方形孔,在孔内构成通向恒温阀芯热水腔的水道11和通向恒温阀芯冷水腔的水道18,并装有由陶瓷阀芯底座19、陶瓷定片20、陶瓷动片21、驱动盘22、驱动杆24、销子23、阀芯壳体25等组成的陶瓷阀芯,陶瓷阀芯由带螺丝的压盖26固定在壳体8内。
多功能陶瓷阀芯的构造是在塑料底座上有四个孔,分别是连接陶瓷定片20和水道11的水孔12、连接陶瓷定片20和热水进水接口13的水孔14、连接陶瓷定片20和冷水进水接口16的水孔5、连接陶瓷定片20和水道18的水孔17,并分别与壳体8的热水进水接口13、冷水进水接口16、恒温阀芯的热水腔和冷水腔相通;
在陶瓷定片20上也有四个孔,并分别与塑料底座上的四个孔相对应;
在陶瓷动片21上的密封侧开有两个左右对称的月牙槽35,并与陶瓷定片20密封配合,另一侧与驱动盘22卡装在一起。
陶瓷动片21在驱动盘22的驱动下,可相对于陶瓷定片20转动。
通过陶瓷定片20转动可以实现对热水器的上水、水量的调节和关闭,并在关闭时实现冷、热水之间彻底隔离。
如图4所示,定位装置是在调节手轮27内有定位弹簧28和定位按钮29,且在其上固定有定位销30。
在定位装置一侧的阀芯壳体25的背面上加工有上水时定位销滑动沟槽31、关闭时定位销滑动沟槽32和洗浴时定位销滑动沟槽33。
旋转调节手轮27,定位销30在定位按钮29和调节手轮27的带动下可在沟槽内滑动。
”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7546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该文献公开了一种龙头内芯本体注塑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如图1所示,图中龙头内芯本体包括一体成型水道主体2及二次注塑包裹件1,该一体成型水道主体2上设有冷、热进水管22,冷、热进水管22上有冷、热进水通道221,冷、热进水管22之间连接有横梁21,横梁21上有与冷、热进水通道221相通的侧向抽芯通道26、出水口25,上述的与冷、热进水通道221相通的侧向抽芯通道26、出水口25形成内部三通的一体成型水道,一体成型水道主体1上的侧向抽芯孔23上设有密封堵头3,二次注塑包裹件2上设有冷、热进水管套11,冷、热进水管套11之间设有横梁套13,横梁套13上设有与出水口25配合的孔12,密封堵头3包覆在冷、热进水管套11内。
在密封堵头3上设有放置密封圈4的密封槽31。
装配时将密封圈套在密封堵头3上的密封槽31上,然后堵到一体成型水道主体1上的侧向抽芯孔23上,使密封效果更好。
一体成型水道主体2上设有易于注塑的筋条24,该注塑的筋条24可以使二次注塑包裹件1,在二次注塑时,使一体成型水道主体2更好的包覆在二次注塑包裹件1,使两者连接更加牢固。
如图4、5所示,在一体成型水道主体2上,侧向抽芯通道26、冷、热进水通道221、出水口25形成相通的水道,这个相通的水道在主体结构2注塑时一次成型,使得结构牢固而不易渗漏。
如图2、3所示,图2为完成二次注塑后的龙头内芯本体,该结构使一体成型水道主体2,与二次注塑包裹件1成为一个整体。
一体成型水道主体2上的侧向抽芯通道26,设有侧向抽芯孔23,该侧向抽芯孔23,在放上密封堵头3后,将密封堵头3通过二次注塑包裹件1,包覆在侧向抽芯孔23内,二次注塑后一体成型水道主体2及二次注塑包裹件1形成一注塑整体,此时整个水道相互连通,侧向抽芯孔23已被密封堵头3通过二次注塑牢牢地堵住,整个龙头内芯本体结构融为一体,横梁21上有与冷、热进水通道221相通的侧向抽芯通道26的巧妙设计,改变了已有技术中整个龙头内芯本体结构的水道不能一次制作完成的弊端,使得改进后的本新型结构水道畅通,不易泄露,更发挥了结构牢固的优点。
” 康斯拓普公司明确其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
口头审理时,康斯拓普公司当庭提交了两份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5: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8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塑料模具设计师手册》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2-140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该文献公开了“堵塞是加工水道之后,对非进出水口进行封堵的零件”。
证据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07月01日发布、2005年12月01日实施、编号为GB/T17453-2005/ISO128-50:2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技术制图图样画法剖面区域的表示法》的复印件,共3页。
该文献公开了“同一零件相隔的剖面或断面应使用相同的剖面线”。
康斯拓普公司主张证据5用于佐证螺钉封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6用于说明证据2图1、证据3图1示出的阀体为一体式结构,同时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与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的意见一致。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1日作出被诉决定。
经查,第三人潍坊市坊子区玖一卫浴厂于2017年1月19日注销;
第三人潍坊海科瑞特化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注销。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证据1-6、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口头审理记录表等;
康斯拓普公司和第三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康斯拓普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受理书、31044号审查决定,并在庭审当日补充提交了GT/T17453-2005/ISO128-50:2001号国家标准《技术制图图样画法剖面区域的表示法》2005年版,以及《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一体”和“直接”的释义部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康斯拓普公司补充的证据并非行政审查程序中采用的证据,应不予采纳。
口审程序中康斯拓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本案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同,均为陈红、陈欢斌;
据口头审理笔录显示,针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其陈述意见称:“本专利说明书第0012段,图2中汉有A-A、B-B线,而图3、图4分别为沿图2中A-A、B-B线的剖视图,这导致图3、4不知从何而来,并且图2-4对应的第一实施例的内容记载不清楚;
其他的理由同书面意见。
”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说明书、当事人陈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程序是否存在错误;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
一、审查程序是否存在错误 康斯拓普公司主张被诉决定未对“说明书记载不清楚”中的第2点和第4点中的“轴心线所在平面”、“阀体的面板平面”含义不清楚这两点以及权利要求1、2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审理,迳行作出决定,程序错误。
然而根据口头审理笔录显示,康斯拓普公司在口头审理中已经针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陈述了意见,并称“其他的理由同书面意见”,且被诉决定中已经针对康斯拓普公司的相关理由进行了全面评述,不存在漏审。
故康斯拓普公司的上述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一)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首先,康斯拓普公司主张,从本专利背景技术来看,阀体实际上是由包括容纳开关阀芯和恒温阀芯的一体成型部分和两个封堵开口的螺钉组成,其实质是由三部分拼接而成的结构上一体的阀体,而证据1公开了“包括一阀体”,“把热水器的上水管路和热水出水管路合为一体”,附图2中也可看出阀体在结构上是一体的,因此证据1已经公开了上述阀体一体式结构。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现有的恒温阀是将双开关阀芯与恒温阀芯分别安装在两个阀体内,再用螺纹将两个阀体安装在一起,中间还须加以密封或加进过滤装置,因而使阀体呈三段结构,不仅安装不方便,且可靠性差。
而本专利采用阀体一体式结构,采用注塑或压铸工艺一次成型,既简化了制造工艺,又使安装方便,性能可靠。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阀体一体式结构指同时容纳开关阀芯与恒温阀芯的一体成型阀体。
证据1虽然公开了“一阀体”,但并未公开阀体的具体结构,也未明确记载阀体是一体式的,故不能认为证据1公开了“阀体一体式”结构。
因此康斯拓普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的技术特征,由于其与“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底部直穿过来”的技术特征是密切关联的,共同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的阀体通道的结构走向,系不可分割的技术特征,因此应当予以整体考虑。
而“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的技术特征虽然是与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制造工艺相关联的技术特征,但实质上系如何对开口进行封堵的技术手段的限定,实现的是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其与阀体一体式结构以及其阀体通道的结构走向的限定特征并非不可分割,因而无须整体考虑。
基于与之类似的理由,“阀体一体式结构”亦实现的是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与上述对阀体通道及开口封堵的限定特征亦非不可分割的技术特征,且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未充分说明理由使原审法院确信一体式阀体只能采用上述通道构造来制造,也未说明理由使原审法院确信上述通道构造只能用于一体式阀体。
故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中阀体一体式结构及其开口封堵与阀体通道结构走向的限定特征相互关联因而必须整体考虑的评述,原审法院不予认同,应予纠正。
基于上述认定,应当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阀体一体式结构,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以及“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的第二腔,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应视为三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进行评述。
鉴于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的起点已经发生变化,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创造性的评述结论均有可能不同。
考虑到当事人均未能基于此充分陈述意见,为避免当事人的审级损失,故原审法院不在此基础上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评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纠正的基础上,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重新进行评述。
(二)以证据3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基于与前述以证据1为接近的现有技术时相类似的理由,“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的第二腔”与“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底部直穿过来”是相互关联且不可分割的技术特征,而与“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以及“阀体一体式结构,所述阀体是一体的”并非不可分割的技术特征,无须整体考虑。
被诉决定中的相关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纠正的基础上,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重新进行评述。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应予纠正,康斯拓普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审判决:(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2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号为20122023××××.0、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宝蔻公司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提交新证据。
康斯拓普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2017)豫01民初字第4135号起诉状、(2017)浙01民初732号起诉状、(2019)鲁02知民初131号起诉状,证明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主张4个争议技术单元为不同的技术特征,即主张4个技术单元不是一个整体的技术特征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2016)鲁02民初657号判决书、(2017)闽05民初836号判决书、(2018)辽01民初352号判决书,证明多份判决书认定4个争议技术单元为不同的技术特征,即认定4个争议技术单元不是一个整体的技术特征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机械制图》书籍2份,证明“一致的剖面线表示同一个零部件”不仅仅是一个国家标准,同时更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公知常识的事实。
宝蔻公司针对康斯拓普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康斯拓普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第一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第三组证据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三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康斯拓普公司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对其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力将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0002]段载明:目前市售一种长方体恒温阀,即在恒温阀芯的冷热水进水端设置了双开关阀芯……但是这种结构形式大都是将双开关阀芯与恒温阀芯分别安装在各自一个阀体内,它们是相互分离的,然后用螺纹连接在一起,这中间还必须加以密封,不仅机构复杂,使安装不方便,而且容易造成漏水,如果在双开关阀芯与恒温阀芯之间再加进过滤装置的话,则使阀体成为三段……安装极不方便,且增加了许多密封点,可靠性差。
说明书[0003]段载明:鉴于上述缺点,申请人采用了本人专利201120202856.9中的双开关阀芯和普通恒温阀芯设计了一种类长方体的阀体一体式结构的恒温阀,采用注塑或压铸工艺可一次成型,既简化了制造工艺,又使以后的产品安装容易方便,且性能更可靠。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分析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中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混合龙头。
将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可知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阀体一体式结构,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的第二腔,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
就此,宝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张本专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彼此相互关联,应当予以整体考虑。
康斯拓普公司则认为,各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应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存在相互关联性,应当分别考虑。
对此,本院认为,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不是简单考察本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关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应技术特征在文字表述方面是否存在异同,而应当是在对相关技术特征在各自的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以及与其余技术特征的关联关系等方面进行技术分析后的综合判断过程。
本案中,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是实现恒温阀体的一体成型,从而减少漏水,并且容易加工和安装。
由此可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于双阀芯、双腔体恒温阀如何提高安装效率、减少漏水现象。
同时,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恒温阀芯和双开关阀芯分别制作后组装造成结构复杂、密封差易漏水等问题,所采取的方法是通过注塑或压铸方法使恒温阀腔体和双开关阀腔体的阀体一体化,减少密封点。
基于这一出发点,从实现前述技术功能、产生前述技术效果的关联关系上来看,将“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的第二腔”与“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及“阀体一体化结构”予以整体考虑,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由此,在已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前提下,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还需确定证据4、5是否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根据已查明事实,证据4公开了一种龙头出水装置,其龙头内芯水道一体成型,与冷、热水进水通道相通的侧向抽芯通道、出水口形成的内部三通的水道一体成型,侧向抽芯孔在龙头壳体上的端部通道用密封堵头封堵密封。
但证据4并未公开“阀体一体式结构,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的第二腔,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
证据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的是封堵水道的一般封堵零件,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由上可见,证据4、5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根据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第三步,还需要着重分析关于技术启示的问题,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从证据4中得到的技术启示,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通过改进证据1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本院认为,证据1公开的是双阀芯、双腔室的恒温阀,证据4公开的是普通水龙头,仅涉及如何将冷热水进水管和出水口一体成型。
以证据1为基础,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减少双阀芯、双腔体恒温阀的漏水现象”的技术问题,即如何实现冷热进水管所在阀芯处与恒温阀芯所在处一体成型的问题,此时,就需要判断从证据4得到的相应的技术启示能否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改进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而通过证据4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可以将冷热进水管所在阀芯处一体成型的技术构思,由于其未涉及到冷热进水管所在阀芯处与恒温阀芯所在处一体成型的具体技术手段,因此无法从证据4中得到采用“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上”“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这些技术手段来实现两个阀芯整体一体成型的技术启示。
因此,证据4没有给出采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来实现两个阀芯整体一体成型的技术启示。
由于康斯拓普公司还主张结合公知常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再进一步判断,在证据4已经公开“一体成型”这一技术构思的前提下,该技术启示能否引导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将证据1改进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判断前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的问题。
而确定前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不能仅从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在其他现有技术中记载,或是否为相关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应当在考量前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所实现的技术功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再作出判断。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前述区别技术特征所体现的技术手段具体明确,就其所要实现的技术功能、所产生的作用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和能力通过对证据1进行常规改进就能得到的技术手段。
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些技术手段是实现两个阀芯整体一体成型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这些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容易想到,而是需要付出一定的创造性劳动,不属于公知常识。
综上,被诉决定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正确,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阀芯式太阳能热水器恒温混水阀。
将证据3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证据3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主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阀体一体式结构,所述阀体的一体的,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的第二腔,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
基于前文对于证据4的论述可知,从证据3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需要解决“如何减少双阀芯、双腔体恒温阀的漏水现象”的技术问题,无法从证据4公开的技术方案得到技术启示,不容易想到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上”“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的技术手段来实现两个阀芯整体一体成型。
综上可知,被诉决定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正确,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宝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698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199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4月14日 涉案专利 ZL20122023XXXX.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
无效宣告;
区别技术特征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浴士达水暖配件销售中心、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判决主文: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2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号为20122023XXXX.0、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法律问题 1、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2、公知常识的认定 裁判观点 1、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不是简单考察本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关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应技术特征在文字表述方面是否存在异同,而应当是在对相关技术特征在各自的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以及其余技术特征关联关系等方面进行技术分析后的综合判断过程。
2、公知常识的认定,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不能仅从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在其他现有技术中记载,或是否为相关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应当在考量区别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所实现的技术功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