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胜民,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永涵,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陈胜民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80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胜民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26080号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审查、授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该两份对比文件所涉及的发明创造,不具有创造性、实用性,不应被授予专利权。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陈胜民申请号20131050XXXX.7、名称“特型高效节能漆包绞合电线电缆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的审查、复审违反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申请发现了交流电的导体电流定律,即导体容许通过的最大电流是由导体的截面周长的大小决定,导体容许通过的最大电流跟导体的截面周长成正比。
这是最新发现的电学基本规律,非常重要。
同时,根据该定律发明创造了椭圆增加周长法、漆包绝缘隔离增加周长法和缩径增根增加周长法,可以根据导体的截面周长计算出导体容许通过的最大电流,或者根据线路的额定电流设计出导体的截面周长,可以根据需要设计、制造出不同截面周长的导线产品,可以根据需要使用不同截面周长的导线。
本申请对照现有技术写明了发明的积极效果和有益效果,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应被授予专利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胜民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陈胜民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申请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思想不同,其技术方案设计缩径增根增加周长法、漆包绝缘隔离增加周长法和椭圆增加周长法。
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从未提及上述方法及其作用、原理。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申请 被诉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08732.7,名称为“特型高效节能漆包绞合电线电缆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陈胜民,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5日,公开日为2014年1月22日。
(二)驳回决定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6年1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同时指出,即使将权利要求1-2改写成保护范围清楚的权利要求,其仍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5页以及2015年10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1780803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30日。
该文件公开了一种大截面高压海缆的导体结构,由多个相互绝缘的导体单元分层紧压构成,导体单元主要由圆形的铜丝和设置于铜丝外的绝缘层组成,绝缘层可以由涂敷的瓷漆构成。
导体单元之间的绝缘有效减少了该导体的集肤效应的影响,可提高20%以上的导体有效面积。
对比文件2:CN201075311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6月18日。
该文件公开了一种电线电缆,其把现有技术中的圆形导电金属芯制作成椭圆形的,相应的其外表面的绝缘层也为椭圆。
由于在不增加横截面积的情况下,椭圆会比圆的外表两种增大便于电流的流通,因此可以提高导电性能,在不增加输电系统成本的情况下增加传输功率。
其具体实施例附图示出了具体结构:导电金属芯2是椭圆形的,外包裹的绝缘层1也相应的为椭圆。
在横截面积不变的前提下,椭圆形的电线电缆比圆形的电线电缆外表面面积要大,根据“集肤效应”椭圆形状的电线电缆的导电性能要优于圆形的电线电缆。
此外还公开了可将上述单股(根)的电线电缆,相互绞结制成多股的绞线电缆。
(三)复审情况及被诉决定 陈胜民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6年4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7月5日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到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2016年8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同时亦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陈胜民于2016年9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14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其中,引用了公知常识性证据,即《实践电工手册》,1998年12月第1版。
该证据第48页记载了如下内容:导线的安全载流量是根据最高允许温度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导体的载流量与截面积有密切关系。
一般导线常用圆截面的,当导线截面增大,导线截面积与表面(圆周面)的散热面积并不是线性关系,而是表面积赶不上截面积的增长。
此外,不同截面形状的导体载流量也是不同的。
并举例为:相同的材料、截面积、长度和使用环境,截面形状为正方形的金属导线比截面形状为圆形的金属导线具有较大的载流量。
因为相同截面积的任何多边形周长都比圆形的周长大,所以方形截面导体的散热面积大而容易散热,其载流量相对就可大些。
此外,考虑到交流电的集肤效应,并更有效地利用导体材料,为提高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发电厂的大电流母线也经常采用截面开关为槽形或菱形的母线。
陈胜民于2017年3月1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2项)。
该次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如下: “1.交流电的导体电流定律,或利用增加相同截面导线的截面周长的技术手段提高导线功能效率方法。
交流电在导体里允许通过的最大电流跟导体的截面周长成正比这一定律。
其特征在于,在同一温度下,用同一种材料制成的均匀导体中。
其特征在于导体容许通过的最大电流是由导体的截面周长的大小决定的。
其特征在于导体容许通过的最大电流跟导体的截面周长成正比。
确立了导体容许通过的最大电流跟导体的截面周长之间的内在关系,其特征在于利用增加增大相同截面导线的截面周长的技术手段来提高导线效率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周长的增加加宽了电子电流在导体外表面上的通行通道,也加宽了增大了电子电流在导体外表面层一定深度区域的通行通道。
增加了电子电流的立体跑道。
其特征在于减小了导体的电阻,提高了传导转换功能效率。
其特征在于导线的截面周长越大通过的最大电流就越大,而且是成比例增加大的。
2.缩径增根增加周长的原理方法。
根据交流电在导体里允许通过的最大电流跟导体的截面周长成正比这理论技术思想进行缩小单根单芯导线或多根多股组合导线的单股单根线芯的直径截面积增加单股导电线芯的根数来增加整根总导线的截面周长。
其特征在于相同截面的导线根数越多越细小,导线总的截面周长就越大,效率就越高;
其特征在于必须使用利用机械设备才能进行缩径增根,因为它涉及到多根裸线芯组合线的问题,所以它也涉及到绝缘漆包隔离增加周长方法,缩径增根后的线芯也可以是椭圆线芯所以也会涉及到椭圆增加周长法。
其特征在于运用了漆包绝缘隔离增加周长法,应用了椭圆增加周长法,也应用了缩小直径增加根数增加周长的原理。
其技术特征就是比现有技术中单根线芯单股线芯的直径截面积小,根数多,比现有技术中的多根多股线芯单线芯直径截面小,单线芯根数增多。
其特征在于是能够计算的,能够定量研究导线的功能效率的,是有确定的有益效果的,导线总的截面周长大大增大,周长的增加加宽了电子电流在导体外表面上的通行通道,也加宽了增大了电子电流在导体外表面层一定深度区域的通行通道。
加大了电子电流的立体跑道。
减小了导体的总电阻,提高了效率。
周长增大增加了外表面面积通风散热快,金属导线温度低,电阻小,又提高了导线传导转换效率。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7月6日作出被诉决定,该决定中认定: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交流电在导体里允许通过的最大电流跟导体的截面周长成正比这一定律。
通过研究实验对比发现:在同一温度下,用同一种材料制成的均匀导体中,导体容许通过的最大电流跟导体的截面周长成正比,确立了导体容许通过的最大电流跟导体截面周长之间的内在关系,导线的截面周长越大通过的最大电流就越大,而且是成比例增加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导线承载能力与截面周长之间的关系。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交流输电在导线长度一定时,导线的散热面积取决于导线的截面周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根据最高温度确定,周长越大,散热面积越大,载流量越大,并且两者呈正比增加,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附件1《实践电工手册》1998年12月第1版,第48页第5段指出相同的材料、截面积、长度和使用环境,若截面形状分别为正方形和圆形的两根金属导线,当要求使用的发热量相同时,正方形比圆形导体具有较大的载流量,因为正方形的截面周长大于圆形,其散热面积大而容易散热,其载流量相对大。
而通过研究实验在同一温度下、用同一种材料制成的均匀导体中确定导线最大电流与截面周长之间关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2根据交流电在导体里允许通过的最大电流跟导体的截面周长成正比这一理论技术思想,还包括将多根多股组合导线的单股单根线芯的直径截面积缩小从而增加单股导电线芯的根数来增加整根总导线的截面周长,必须使用机械设备才能进行缩径增根。
(2)权利要求2应用了椭圆增加周长法,导线线芯可以是椭圆线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单根或多根电缆线芯的电流承载能力以及确定导线承载能力与截面周长之间的关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交流输电在导线长度一定时,导线的散热面积取决于导线的截面周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根据最高温度确定,周长越大,散热面积越大,载流量越大,并且两者呈正比增加,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1《实践电工手册》1998年12月第1版,第48页第5段指出相同的材料、截面积、长度和使用环境,若截面形状分别为正方形和圆形的两根金属导线,当要求使用的发热量相同时,正方形比圆形导体具有较大的载流量,因为正方形的截面周长大于圆形,其散热面积大而容易散热,其载流量相对大。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绝缘隔离将单芯导线分割为多个小导线,从而在截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增加了导线的截面周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缩小多根多股组合导线的单股单根线芯的直径截面积增加单股导电线芯的根数来增加总导线的截面周长,从而取得通风散热快、金属导线温度低、电阻小、导线传导转换效率高的效果。
使用机械设备对较粗电芯加工成多根较细电芯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线电缆,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1-26行及图1):一种电线电缆,导电金属芯2是椭圆形的,外包裹的绝缘层1也相应的为椭圆。
在横截面积不变的前提下,椭圆形的电线电缆比圆形的电线电缆外表面面积要大,根据“集肤效应”椭圆形状的电线电缆的导电性能要优于圆形的电线电缆。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上述电缆长度和截面积并未发生变化,电缆外表面积增加是由于截面周长的增加,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两者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增大线缆的截面周长从而增大线缆的载流量。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申请发明名称为“特型高效节能漆包绞合电线电缆及其制造方法”,其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交流电的导体电流定律或利用增加相同截面导线的截面周长的技术手段提高导线功能效率的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截面高压海缆的导体结构,其由多个相互绝缘的导体单元分层紧压构成,各导体单元主要由圆形的铜丝和设计于铜丝外的绝缘层组成,绝缘层可以由涂敷的瓷漆构成,从而有效减小了该导体的集肤效应的影响,可提高20%以上的导体有效面积。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同一温度下,用同一种材料制成的均匀导体中,导体容许通过的最大电流是由导体的截面周长的大小决定的,导体容许通过的最大电流跟导体的截面周长成正比。
利用增加增大相同截面导线的截面周长的技术手段来提高导线效率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周长的增加加宽了电子电流在导体外表面上的通行通道,也加宽增大了电子电流在导体外表面层一定深度区域的通行通道,增加了电子电流的立体跑道,减小了导体的电阻,提高了传导转换功能效率。
导线的截面周长越大通过的最大电流就越大,而且是成比例增加大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导线承载的最大电流与截面周长之间的关系。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绝缘隔离将单芯导线分割为多个小导线,以减小集肤效应的影响,减小电阻,提高导线的导电效率。
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对比文件1通过增加导线截面周长,加宽了电子电流在外表面的通行通道,从而减小了导体电阻,提高了导线功能效率。
此外,公知常识性证据《实践电工手册》指出,导线的安全载流量是根据最高允许温度来确定的,而载流量与截面积和截面形状均有关系,并举例指出,在相同的材料、截面积、长度和使用环境下,截面形状为正方形的金属导线比圆形的金属导线具有较大的载流量。
因为相同截面积的任何多边形周长都比圆形的周长大,所以方形截面导体的散热面积大而容易散热,其载流量相对就可大些。
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导体的载流量与散热面积(即表面)正相关,而在导线长度一定的情况下,表面散热面积又与截面周长正相关,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导线总的截面面积不变的同时,将单芯导线分为多个小导体,缩小导体的直径,增加导体的个数,并进行绝缘隔离后绞合在一起的方法。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缩径缩根增加周长的原理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截面高压海缆的导体结构,其由多个相互绝缘的导体单元分层紧压构成,各导体单元主要由圆形的铜丝和设计于铜丝外的绝缘层组成,绝缘层可以由涂敷的瓷漆构成,从而有效减小了该导体的集肤效应的影响,可提高20%以上的导体有效面积。
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2根据交流电在导体里允许通过的最大电流跟导体的截面周长成正比这一理论技术思想,缩小单根单芯导线或多根多股组合导线的单股单根线芯的直径截面积增加单股导电线芯的根数来增加整根总导线的截面周长,必须使用机械设备才能进行缩径缩根;
(2)权利要求2还应用了椭圆增加周长法,导线线芯可以是椭圆线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单根或多根电缆线芯的电流承载能力以及确定导线承载能力与截面周长之间的关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交流输电在导线长度一定时,导线散热面积与导线截面周长正相关,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实践电工手册》指出,相同的材料、截面积、长度和使用环境,截面形状为正方形的导线比截面形状为圆形的导线具有更大的载流量,因为正方形的截面周长大于圆形。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绝缘隔离将单芯导线分割为多个小导线,从而增加导线周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截面积不变的情况下,缩小多根多股组合导线的单股单根线芯的直径截面积、增加单股导电线芯的根数来增加总导线的截面周长,从而取得增大导线散热面积、减小趋肤效应影响、减小导线电阻、提高导线功能效率的效果。
此外,使用机械设备对较粗电芯加工成多根较细电芯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线电缆,其导电金属芯是椭圆形的,外包裹的绝缘层也相应的为椭圆。
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截面积不变的情况下,截面周长越大的导线其导电效率更优,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椭圆形具有比圆形更大的周长,因此截面形状为椭圆形的电线电缆比圆形的电线电缆具有更优的导电效率。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陈胜民请求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陈胜民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一)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是否可以作为评价本申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为专利文献,公开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实践电工手册》(1998年12月第1版)为出版物,出版日期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实践电工手册》均可以作为评价本申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
陈胜民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所涉专利权效力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交流电的导体电流定律,或利用增加相同截面导线的截面周长的技术手段提高导线功能效率方法。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交流电在导体里允许通过的最大电流跟导体的截面周长成正比这一定律。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导线承载能力与截面周长之间的关系。
而公开出版物《实践电工手册》已显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交流输电在导线长度一定时,导线的散热面积与导线的截面周长正相关,同时导线的散热面积与截流量正相关,而通过研究实验在同一温度下、用同一种材料制成的均匀导体中确定导线截流量与截面周长之间关系,可确定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大截面高压海缆的导体结构,由多个相互绝缘的导体单元分层紧压构成,通过增加导线截面周长,有效减少导体的集肤效应的影响,提高导线功能效率。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陈胜民关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本申请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缩径缩根增加周长的原理方法。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2根据交流电在导体里允许通过的最大电流跟导体的截面周长成正比这一理论技术思想,还包括将多根多股组合导线的单股单根线芯的直径截面积缩小从而增加单股导电线芯的根数来增加整根总导线的截面周长,必须使用机械设备才能进行缩径增根。
(2)权利要求2应用了椭圆增加周长法,导线线芯可以是椭圆线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单根或多根电缆线芯的电流承载能力以及确定导线承载能力与截面周长之间的关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公开出版物《实践电工手册》1998年12月第1版,第48页第5段记载的内容,交流输电在导线长度一定时,导线的散热面积取决于导线的截面周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根据最高温度确定,周长越大,散热面积越大,载流量越大,并且两者呈正比增加,已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于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采用绝缘隔离将单芯导线分割为多个小导线,从而在截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增加了导线的截面周长,有效减少导体集肤效应的影响,提高导线传导转换效率的技术方案,且使用机械设备对较粗电芯加工成多根较细电芯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常规的技术手段,通过采用缩小多根多股组合导线的单股单根线芯的直径截面积,增加单股导电线芯的根数来增加总导线的截面周长的技术方案,从而取得通风散热快、金属导线温度低、电阻小、导线传导转换效率高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已公开一种椭圆形导电金属芯的电线电缆,即该电缆的外包裹绝缘层也相应的为椭圆。
因横截面积不变的前提下,椭圆形的电线电缆比圆形的电线电缆外表面面积要大,根据集肤效应,椭圆形状的电线电缆的导电性能要优于圆形的电线电缆。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电缆长度和截面积未发生变化,电缆外表面积增加是由于截面周长增加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已公开通过增加线缆截面周长从而增大线缆截流量的技术方案。
由于两者作用相同,可知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本申请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陈胜民关于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胜民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陈胜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33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佘朝阳、袁晓贞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日期 2020年4月13日 涉案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名称:特型高效节能漆包绞合电线电缆及其制造方法,申请号:20131050XXXX.7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技术方案;
创造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陈胜民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裁判观点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