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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翟如意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3执219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翟如意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翟如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南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翟如意,男。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翟如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翟如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如意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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