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45号原告:浙江海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新洲路818号5幢。
法定代表人:庄庆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亮,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维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张潭村。
法定代表人:杨仲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常州中都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国泰新都1幢乙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史伟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浙江海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维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常州中都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浙江海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浙江海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海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浙江海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