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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潍城区北关宏超建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69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潍城区北关宏超建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潍城区北关宏超建材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森,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城区北关宏超建材经销处。

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北宫街233号新纪元市场板材25-27号。

经营者:李宏平。

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城区北关宏超建材经销处(以下简称宏超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7日作出的(2018)鲁0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宝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森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传票传唤,被上诉人宏超经销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蔻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原判;

2.依法改判支持宝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主要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端部为一体成型的事实认定错误。

被诉侵权产品端部并非一体成型,而是由螺钉封堵,该螺钉系一种嵌有可以使用四角扳手等特殊工具旋开的凹槽螺钉。

二、原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未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九个技术特征的认定错误。

权利要求1的第九个技术特征主要包含三个技术点:1.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

2.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向外的开口;

3.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

被诉侵权产品同样存在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向外的开口,并且该开口也进行了封堵,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九个技术特征。

退一步讲,即使在开口处未采用专利中的螺钉封堵,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封堵,这种起封堵的作用构成等同技术特征,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没有本质改变。

综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完全相同,已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许可,实施上诉人专利,侵犯了上诉人的专利权,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被上诉人宏超经销处答辩称:1.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丝钉封堵”这一技术特征,但是被诉侵权产品是一体成型,不是用“螺丝钉封堵”,两者有本质区别。

2.被上诉人是二级经销商,不是产品的生产者,并非侵权主体。

3.被上诉人仅为个体工商户,没有大规模售卖该涉案产品。

4.被诉侵权产品的售卖行为是上诉人引起的,上诉人具有引诱被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主观目的具有不正当性。

宝蔻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宏超经销处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宝蔻公司ZL2012XXXXXX.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恒温阀;二、判令宏超经销处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宏超经销处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宝蔻公司是“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专利号为ZL2012XXXXXX.0,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生效日为2016年5月13日。

宏超经销处制造、销售的恒温阀,其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完全相同,已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宏超经销处未经宝蔻公司许可,实施涉案专利,侵犯了宝蔻公司的专利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3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号为ZL2012XXXXXX.0、专利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权人为崔荀,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

2016年5月13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宝蔻公司。

现该专利仍处有效期。

根据涉案专利证书的权利要求书记载,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和冷、热出水孔,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冷、热进水口分别与冷、热进水孔连通,冷、热水通道分别与冷、热出水孔连通,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上,并与第二腔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宝蔻公司要求以权利要求1作为专利保护范围。

2017年10月17日,宝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崇庆向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10月24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翁某、公证辅助人员严某与宝蔻公司的委托购买人谢洪银一同来到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新纪元建材市场标示为“宏飞物资公司”的商铺,购买了一个恒温阀,谢洪银索取了一张发货清单(抬头为“宏超建材经销处”)及一张“刘爱君”(地址为“北宫街233号新纪元市场板材25-27号”)的名片。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于2018年1月24日出具(2018)厦证内字第2720号公证书。

观察被诉侵权产品,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可归纳为:1.双开关恒温阀,包括阀体、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外盖配件;

2.阀体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体,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体;

3.在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和冷、热出水孔,在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冷、热进水口分别与冷、热进水孔连通,冷、热水通道分别与冷、热出水孔连通;

4.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上,并与第二腔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但在其端部未见螺钉封堵,系一体成型。

但宝蔻公司在庭审中坚持称该部分存在螺钉,但未能当场拆解,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2011年1月10日,李宏平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潍城区北关宏超建材经销处。

原审法院认为: 宝蔻公司受让取得专利号为ZL2012XXXXXX.0的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在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虽然(2018)厦证内字第2720号公证书中载明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商铺标示与潍城区北关宏超建材经销处名称并不完全相符,但现场索取的发货清单中抬头名称与潍城区北关宏超建材经销处名称一致,且现场索要的名片中载明的地址与潍城区北关宏超建材经销处的地址一致,故可以认定该商铺即潍城区北关宏超建材经销处的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一审庭审中宝蔻公司要求以权利要求1作为保护范围,其可划分为以下10个技术特征:1.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

2.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

3.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和冷、热出水孔;

4.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

5.冷、热进水口分别与冷、热进水孔连通;

6.冷、热水通道分别与冷、热出水孔连通;

7.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上,并与第二腔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

8.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

9.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

10.第一腔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产品并未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第九个技术特征,即被诉侵权产品的端部为一体成型,并未通过螺钉封堵,被诉侵权产品恒温阀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产品未侵犯宝蔻公司ZL2012XXXXXX.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故宝蔻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宝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宝蔻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过程中,本院当庭进行勘验,经当场拆解,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包含有:1.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

2.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

3.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和冷、热出水孔;

4.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

5.冷、热进水口分别与冷、热进水孔连通;

6.冷、热水通道分别与冷、热出水孔连通;

7.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上,并与第二腔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

8.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

9.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

10.第一腔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综合诉辩双方的陈述可知,本案二审当事人双方存在以下争议焦点: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宏超经销处主张,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丝钉封堵”这一技术特征,但是被诉侵权产品是一体成型,不是用“螺丝钉封堵”,两者有本质区别。

宝蔻公司则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端部并非一体成型,而是由螺钉封堵,该螺钉系一种嵌有可以使用四角扳手等特殊工具旋开的凹槽螺钉。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称可知,双方当事人就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这一技术特征。

经本院当庭比对,根据现场拆解的情况来看,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客观呈现了“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这一技术特征。

由于当事人双方对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其他技术特征并无争议,且经本院当庭勘验情况可知,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完整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其他技术特征。

由上可见,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系侵犯宝蔻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宝蔻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该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宝蔻公司诉称宏超经销处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但从常识而言,宏超经销处作为个体工商户,并无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且宝蔻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该主张所依据事实,故本院对宝蔻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但宏超经销处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宝蔻公司享有的专利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宏超经销处抗辩称其是二级经销商而非生产者,不是侵权主体,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被诉侵权产品确系其销售,而其未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宏超经销处该抗辩理由明显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但是,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宝蔻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也未能证明宏超经销处的侵权获利情况,本案也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本院综合本案案情,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型、宏超经销处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恶意程度、宏超经销处作为个体工商户所能销售的数量以及宝蔻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宏超经销处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宏超经销处所称被诉侵权产品系宝蔻公司钓鱼销售所引起,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所依存事实,本院对宏超经销处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宝蔻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

二、潍城区北关宏超建材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第ZL201220231053.0号“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三、潍城区北关宏超建材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一万元;

四、驳回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潍城区北关宏超建材经销处负担2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潍城区北关宏超建材经销处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高 雪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  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169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高雪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4月16日 涉案专利 “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ZL2012XXXXXX.0) 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保护范围;

赔偿损失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城区北关宏超建材经销处。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

二、潍城区北关宏超建材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第ZL2012XXXXXX.0号“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三、潍城区北关宏超建材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一万元;

四、驳回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驳回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法律问题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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