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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曾新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4290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曾新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曾新有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429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新有,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新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新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新有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新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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