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442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青龙,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的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第二工业区5栋4楼。
法定代表人曾仁瑞。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