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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市大米协会与桥西区金秋粮油商行、黑龙江省鑫广达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185号
案件名称常市大米协会与桥西区金秋粮油商行、黑龙江省鑫广达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市大米协会;桥西区金秋粮油商行;黑龙江省鑫广达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85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孟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金秋粮油商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开泰街61号桥西蔬菜中心批发市场南区粮油五区40、42号。

经营者赵迎福。

被告黑龙江省鑫广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三间房镇大五福玛村。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桥西区金秋粮油商行、黑龙江省鑫广达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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