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7号 原告:吕灵斌。
被告:霸州市恒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康仙庄乡康仙庄村。
法定代表人:龚笑。
被告:龚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原告吕灵斌与被告霸州市恒路商贸有限公司、龚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吕灵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灵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灵斌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