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81执3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浏阳市淮川花言茶语人文茶馆。
被执行人黄丽。
申请执行人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淮川花言茶语人文茶馆、黄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浏阳市淮川花言茶语人文茶馆、黄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浏阳市淮川花言茶语人文茶馆、黄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浏阳市淮川花言茶语人文茶馆、黄丽支付案款70,87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浏阳市淮川花言茶语人文茶馆、黄丽未履行上述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淮川花言茶语人文茶馆、黄丽银行存款71,838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963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