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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睿智与深圳市一格创品科技有限公司、武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47号
案件名称杨睿智与深圳市一格创品科技有限公司、武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睿智;深圳市一格创品科技有限公司;武荣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47号原告:杨睿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秀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秀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秀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秀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格创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同富裕工业区天虹化工第**厂房20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武荣,执行董事被告:武荣。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深圳市一格创品科技有限公司、武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赔偿原告经计算式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整”。

同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睿智所提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睿智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诉讼费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部分,剩余部分3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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