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刑终675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德政,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抚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德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19)粤0307刑初365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德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假冒OPPO手机9部、假冒VIVO手机42部等(详见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予以没收处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德政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期间,李德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李德政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德政撤回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刑初36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