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431号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岗梓村木岭街****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8A。
法定代表人:王卫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红,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珊,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小明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桥塘路**育才工业区******D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C。
法定代表人:吴达庆。
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小明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2159××××.6)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