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22号原告:厦门唯他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路**咏仕工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6。
法定代表人:杨金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深圳市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好朋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海滨新村二巷**201用代码:×××8XH。
法定代表人:杨春梅。
原告厦门唯他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好朋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41××××.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唯他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唯他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4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909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