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15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睢县袁新业加油站,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尚屯镇袁堂村S327马开公路路南。
投资人:袁新业,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6号。
负责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袁新业,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一审被告:袁蒙蒙,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上诉人睢县袁新业加油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及一审被告袁新业、袁蒙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知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睢县袁新业加油站以已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睢县袁新业加油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睢县袁新业加油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睢县袁新业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