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316号之一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雯敏,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宇,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银珠,女,197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海,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锋,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马可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白水村老溪底。
法定代表人:陈银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海,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锋,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信达精品厨卫,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百汇市场**。
经营者:夏风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银珠、被告广东马可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信达精品厨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