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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陈银珠、广东马可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1316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陈银珠、广东马可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陈银珠;广东马可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信达精品厨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316号之一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雯敏,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宇,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银珠,女,197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海,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锋,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马可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白水村老溪底。

法定代表人:陈银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海,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锋,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信达精品厨卫,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百汇市场**。

经营者:夏风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银珠、被告广东马可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信达精品厨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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