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706号原告:刘义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1154899。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1114529。
被告: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街道办事处三堡村下乐岗组**。
负责人:王国旗,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成诉被告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成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义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