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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乐购超市、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1号
案件名称清丰县乐购超市、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清丰县乐购超市;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清丰县乐购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冶都中央公园西门。

经营者:高好欢,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北段(市豫光皮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冯静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丰县乐购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9知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清丰县乐购超市表示同意并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9知民初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清丰县乐购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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