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8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室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759270。
被告:钟山开发区光大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恒盛花园**楼附8、附9号3栋1层附8、附9。
经营者:林正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山开发区光大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