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16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柘城县惠济乡新区加油站,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惠济乡开发区(刘屯村)。
投资人:王玉言,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
法定代表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王玉言,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上诉人柘城县惠济乡新区加油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原审被告王玉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知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柘城县惠济乡新区加油站以已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柘城县惠济乡新区加油站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柘城县惠济乡新区加油站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柘城县惠济乡新区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