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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广峰、许汉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刑初57号
案件名称罗广峰、许汉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汉江;罗广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刑初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广峰,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小学文化,原系东莞市祥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者,住宣汉县普光镇北斗村****。

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3********。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夏,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汉江,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祥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桂平市南木镇大黎村庙山屯**。

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9********。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欧阳挺,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4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广峰、许汉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广峰、许汉江,辩护人王夏、欧阳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6月,被告人罗广峰在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河南工业区振安东路123号聚景阁二楼成立东莞市祥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惠公司)。

2018年10月开始,罗广峰作为经营者,决策祥惠公司生产假冒JUUL牌电子烟并进行销售,还以8000元/月(后提为9000元/月)加2分/个的提成聘请被告人许汉江,由许汉江负责生产管理及日常运作。

2019年4月23日9时,民警在上述聚景阁A206室查获假冒JUUL电子烟烟弹2270盒(每盒4个烟弹,非法经营数额24970元)、假冒JUUL电子烟烟杆132盒、半成品假冒JUUL电子烟烟杆7516支、半成品假冒JUUL电子烟烟弹314板、假冒JUUL电子烟烟杆内托1000个、假冒JUUL电子烟烟弹盒5840个及热收缩膜包装机l台等机器;

在聚景阁A203室查获假冒JUUL电子烟烟杆3960支、假冒JUUL电子烟烟弹盒40055个、假冒JUUL电子烟烟杆盒50500盒、假冒JUUL电子烟杆内托15340个、假冒JUUL电子烟套装盒28408个、假冒JUUL电子烟大包装盒7180个、假冒JUUL电子烟条形码900张及电脑主机1台、单据27张;

在聚景阁抓获许汉江,在许身旁小汽车(车牌号粤S.020**)上查获假冒JUUL电子烟套装510盒(每盒1个烟杆、4个烟弹,非法经营数额5610元)、假冒JUUL电子烟烟弹500盒(每盒4个烟弹,非法经营数额5000元)及手机1部。

2019年5月25日11时许,民警在长安镇锦绣路241号桃李花园4幢102房抓获罗广峰,缴获手机2部。

经统计现场查获的送货单,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祥惠公司共委托他人生产JUUL牌外包装盒、说明书等517780个。

经统计祥惠公司电脑内查获的JUUL订单数量,已生产并发货的JUUL电子烟弹97161个(非法经营数额约为267192元),JUUL电子烟30套(非法经营数额1390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广峰、许汉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广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已生产并发货的JUUL电子烟弹97161个(非法经营数额约为267192元)有异议,辩称数量和金额没那么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许汉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罗广峰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并没有销售单据或销售记录能证明本案中假冒JUUL电子烟烟弹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查获的生产订单并非送货单据、销售单据,且存在没有生产销售的情况,不能直接证明祥惠公司生产和销售JUUL电子烟弹的销售数量,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应按情节特别严重对被告人罗广峰定罪量刑。

2.罗广峰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情节相对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汉江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许汉江是初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依法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第13163765号“JUUL”注册商标,是由尤尔实验室有限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34类,包括电子香烟、电子香烟雾化器、电子香烟填充液(非医用烟草代用品)、装有液态尼古丁(非医用烟草代用品)的电子香烟烟管、电子香烟嘴头、用于电子香烟的替换用空烟管、电子香烟烟盒,在有效期限内。

2018年6月,被告人罗广峰在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河南工业区振安东路123号聚景阁二楼成立东莞市祥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惠公司)。

2018年10月开始,罗广峰作为经营者,决策祥惠公司生产假冒的JUUL牌电子烟并进行销售,还以8000元/月(后提为9000元/月)加2分/个的提成聘请被告人许汉江,由许汉江负责生产管理及日常运作。

2019年4月23日9时,民警在上述聚景阁A206室查获假冒JUUL电子烟烟弹2270盒(每盒4个烟弹,非法经营数额24970元)、假冒JUUL电子烟烟杆132盒、半成品假冒JUUL电子烟烟杆7516支、半成品假冒JUUL电子烟烟弹314板、假冒JUUL电子烟烟杆内托1000个、假冒JUUL电子烟烟弹盒5840个及热收缩膜包装机l台等机器;

在聚景阁A203室查获假冒JUUL电子烟烟杆3960支、假冒JUUL电子烟烟弹盒40055个、假冒JUUL电子烟烟杆盒50500盒、假冒JUUL电子烟杆内托15340个、假冒JUUL电子烟套装盒28408个、假冒JUUL电子烟大包装盒7180个、假冒JUUL电子烟条形码900张及电脑主机1台、单据27张;

在聚景阁抓获许汉江,在许身旁小汽车(车牌号粤S.020**)上查获假冒JUUL电子烟套装510盒(每盒1个烟杆、4个烟弹,非法经营数额5610元)、假冒JUUL电子烟烟弹500盒(每盒4个烟弹,非法经营数额5000元)及手机1部。

2019年5月25日11时许,民警在长安镇锦绣路241号桃李花园4幢102房抓获罗广峰,缴获手机2部。

经统计现场查获的送货单,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祥惠公司共委托他人生产假冒JUUL牌外包装盒、说明书等517780个(金额合计222175.45元)。

经统计祥惠公司电脑内查获的JUUL订单以及被告人罗广峰与证人杨冬的微信交易记录,被告人罗广峰、许汉江已生产并销售的假冒JUUL电子烟弹97161个(非法经营数额约为267192元),假冒JUUL电子烟30套(非法经营数额1390元)。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鉴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工商登记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JUUL生产订单文件,送货单,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程果的陈述,证人罗菊、周桃容、王陈华、鲁乐乐、石含坤、杨冬、邓桥彬、张诏湛、罗广容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司法会计鉴定意见,JUUL生产订单电子数据,被告人罗广峰、许汉江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已生产并销售的假冒JUUL电子烟弹及电子烟的数量和金额的问题。

经查,本案有缴获的祥惠公司电脑内的JUUL订单,证实被告人生产假冒JUUL电子烟弹及电子烟的品种、数量以及交货日期,且有被告人罗广峰与证人杨冬交易假冒JUUL电子烟弹及电子烟的微信交易记录等予以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罗广峰、许汉江已生产并销售JUUL电子烟弹97161个(非法经营数额约为267192元),JUUL电子烟30套(非法经营数额1390元)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罗广峰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第1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广峰、许汉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广峰、许汉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广峰是祥惠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许汉江是祥惠公司的员工,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罗广峰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汉江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广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广峰是初犯,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被告人罗广峰是偶犯,主观恶性小,情节相对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许汉江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许汉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广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许汉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3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暂扣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的假冒JUUL电子烟套装510盒、假冒JUUL电子烟烟弹2270盒、假冒JUUL电子烟烟杆132盒、假冒JUUL电子烟烟杆11476支、假冒JUUL电子烟烟弹314板、假冒JUUL电子烟烟杆内托16340个、假冒JUUL电子烟烟弹盒45895个、假冒JUUL电子烟套装盒28408个、假冒JUUL电子烟烟杆盒50500个、假冒JUUL电子烟大包装盒7180个、假冒JUUL电子烟条形码900张,及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热收缩膜包装机l台、大鹏激光机1台、铝塑泡罩包装机1台,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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