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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夏丹、泉州市丰泽杰米尼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268号
案件名称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夏丹、泉州市丰泽杰米尼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丹;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杰米尼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68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713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丹,女,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泉州市丰泽杰米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浦西路大淮新村淮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87410896Q。

法定代表人:尹成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丹、泉州市丰泽杰米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秀华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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