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81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成田嘉胜织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成田镇家美家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14L039615718。
经营者:马灿海。
被告:泉州市鲤城区珑盛皮具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万祥商城****。
经营者:庄良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鲤城区珑盛皮具商行、汕头市潮南区成田嘉胜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金凤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蒋秀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