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551号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创业吊顶经营部: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创业吊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陕01执551号。
执行标的为:一、赔偿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支付案件受理费230元;
四、承担执行费53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创业吊顶经营部经营者王存权向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判决内容。
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创业吊顶经营部经营者王存权名下银行账户内执行费53元。
现双方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55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