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9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禾木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创新创业园**207社会信用代码:×××87M。
经营者:苏友良。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禾木林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