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58号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路**嘉义源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号码:×××81U。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方极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梅坂大道民乐新村**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7。
法定代表人:彭国政。
被告:深圳市名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民泰大厦2A15一社会信用代码:×××569。
法定代表人:何柳。
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方极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名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