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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林江等1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中止审理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426刑初431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何林江等1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中止审理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林江;徐长庚;叶振阳;朱好忠;毛汶婷;黄敏;翁静兰;邹镜中;曾辉;周陈诚;李东;叶石盛;陈马亮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6刑初43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林江,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徐长庚,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初中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叶振阳,曾用名叶珍珍,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高中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朱好忠,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务工。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9年7月1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毛汶婷,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黄敏,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务工。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翁静兰,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初中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同年8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邹镜中,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高中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同年9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曾辉,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初中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周陈诚,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高中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李东,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初中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叶石盛,曾用名叶石圣,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小学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陈马亮,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初中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公诉刑诉(2019)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林江、徐长庚、叶振阳、朱好忠、毛汶婷、黄敏、翁静兰、邹镜中、曾辉、周陈诚、李东、叶石盛、陈马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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