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恢175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健康人医药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关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健康人医药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西安健康人医药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本金12000元、执行费83元,案号为(2020)陕01执恢175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健康人医药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主动缴纳人民币12083元。
因申请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损失及利息,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83元已经交至本院账户,其余12000元已转入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账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恢175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