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22号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怡洋通苑通信商行、张秀萍: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怡洋通苑通信商行、张秀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怡洋通苑通信商行、张秀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怡洋通苑通信商行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第ZL201420522729.0号“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怡洋通苑通信商行赔偿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怡洋通苑通信商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
承担案件执行费53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怡洋通苑通信商行及实际经营者张秀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年3月24日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怡洋通苑通信商行及实际经营者张秀萍向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