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504-50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春玲,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林和高呈日用百货经营部,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华升街****/div>经营者:廖英。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林和高呈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2537元减半收取计1268.5元,二案合共2537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