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95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比佳休闲零售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中路**运河城负**YUKI进口优品生活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6G。
经营者:贾隆洋,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广州联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 法定代表人:陈俊荣。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比佳休闲零售店、广州联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0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