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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2023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重庆誉鸽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原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5民初2023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巧燕,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誉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成街273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2205260W。

法定代表人:魏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赋斌,男,1985年9月23日,汉族,重庆誉鸽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杉,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原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260号1单元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61990084。

法定代表人:朱**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亨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重庆誉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鸽公司)、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原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2019年8月20日,誉鸽公司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于2019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巧燕,被告誉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赋斌、刘晓杉,被告百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亨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誉鸽公司、百顺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3万元;

3.被告誉鸽公司、百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经授权依法取得涉案注册商标(第4246770号,以下简称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权。

二、近期,原告发现誉鸽公司未经许可,在taobao.com开设网店(掌柜ID:穆迪科技),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百顺公司是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应与誉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誉鸽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涉案商标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期限已经超期,原告非适格主体。

第二、誉鸽公司所售出的开关是从正规的生产商百顺公司处进货,售出的货物具备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誉鸽公司主营业务为电线电缆、金属材料的销售,且主要以实体门店销售为主,网络淘宝只是辅助零售方式、销量少。

开关非誉鸽公司的主要销售项目,从百顺公司处购买了少量的开关,且早已停止销售。

第四、即使法院认定誉鸽公司的销售行为系侵权行为,但誉鸽公司与生产商百顺公司并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不应当由誉鸽公司与百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誉鸽公司对涉案商品尚有库存的事实,誉鸽公司也非生产厂商无生产工具。

第六、原告不能举证其存在13万元的经济损失和支出的合理费用。

请求驳回原告对誉鸽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百顺公司辩称,虽然其与誉鸽公司有经济往来,但是销售给誉鸽公司的产品上的商标是百顺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所举示的相应商标字号不一样,公证实物与百顺公司无关,不是百顺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综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8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TCL”商标,注册号为4246770,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含高低压开关板;

插座、插头和其它连接物(电器连接);

电开关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

2018年7月1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和案外人罗格朗低压电器(无锡)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授权委托书》载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在开关、插座独家使用TCL文字及图形商标;

并许可原告及其销售商在开关、插座上因销售目的在相关网络平台使用TCL文字及图形商标,销售商的身份由原告自行确认。

为保护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委托原告以其自身名义处理在其生产销售的开关、插座维权打假中涉及TCL文字及图形商标的相关事宜。

授权期限从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9月29日、2017年12月29日向原告出具商标许可使用费发票,金额分别为5428438.74元、3060530.25元、3178452.68元。

1999年1月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向TCL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认定“TCL”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载明:经审定,你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的“TCL”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4月24日,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原告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和网络进入“www.taobao.com”,搜索并进入名称为“穆迪科技”的店铺,将“TCL金属拉丝暗装86型开关插座面板套装一开五5孔二三插座墙壁开关”页面和“TCL86型暗装面板开关一开五5孔二三插座香槟金色墙上两开双控套装”显示的相关产品添加到购物车,并将数量改为“2”,后进行结算支付。

2018年4月26日,在杭州市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三楼307办公室,在公证人员面前,原告代理人从快递人员处接收申通快递包裹一个(显示订单号为3359061344270)。

收货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当场使用公证处所有的手机对快递外观、订单信息等进行拍照,并立即进行现场拆封。

拆封后,公证员对内部物品进行拍照。

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并拍摄了照片数张,封存后封存物交还原告代理人保管。

2018年5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5695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含屏幕录像视频资料)系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代理人在现场操作录屏刻录所得,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所附的75张照片系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公证处所有的手机拍摄并统一打印,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2018年8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500元的公证费发票。

当庭拆封公证实物,内有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两联(开票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货物为开关插座,销售方为誉鸽公司,金额为1132元),9盒产品共有80个开关、插座(每个型号2个)。

公证开关插座中,第一盒型号为三插、四插的产品及其包装袋上均有“”的标识;

第三盒型号为四开双、第九盒型号为电话的产品及包装袋上均有“”的标识,合格证上均有“”的标识和“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的字样;

第三盒型号为白板的产品及其包装袋上有“TCL︱Lurge”的标识和“深圳罗格朗电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字样。

其他公证开关插座的产品上均有“”的标识,其包装袋、合格证上均有“”的标识和“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的字样。

九个纸盒及纸箱上均显示有“TCLIQLEGTCND”和“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的字样。

另查明,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研究、设计、生产(包括委托加工)系列结构化综合布线,墙面布线、地面布线、电气开关、插座及相关配件,插头及转换器,低压电气产品及附件,器具开关,电线等,以及与上述产品相关的模具生产和销售。

产品95%内销,5%外销。

公司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

2011年至2017年原告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

被告誉鸽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6日,经营范围为销售电线电缆、金属材料、橡胶制品、五金、普通机械、化工原告(不含危险化学品和一类易制毒品)、汽车零部件、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电线电缆加工及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

被告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31日,经营范围为销售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机电设备、照明器材。

2012年2月28日,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剑注册了“TCLIQLEGTCN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电开关(电器);

电开关;

断路器;

闭路器;

自动定时开关;

调光器(调节器);

插座;

插头和其它联接物(电器联接);

配电箱;

照明设备用镇流器;

舞台灯光调节器,有效期限至2022年2月27日。

2019年11月11日,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

誉鸽公司在庭审中举示的《BOYAN柏炎电器——销售出库单》载明:2018年6月20日,杨庆莉(誉鸽公司员工)向BOYAN柏炎电器购买了丝华系列-01-开关,70个。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日向原告和案外人罗格朗低压电器(无锡)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授权委托书》载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在开关、插座独家使用TCL文字及图形商标;

并许可原告及其销售商在开关、插座上因销售目的在相关网络平台使用TCL文字及图形商标,销售商的身份由原告自行确认。

为保护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委托原告以其自身名义处理在其生产销售的开关、插座维权打假中涉及TCL文字及图形商标的相关事宜。

授权期限从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根据该《商标授权委托书》,原告可以在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生产销售标识有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的开关、插座,并以其自身名义处理在其维权打假中涉及TCL文字商标的相关事宜。

原告举示的(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5695号公证书可以证明誉鸽公司在2018年4月24日销售了涉案开关插座,但不能证明百顺公司生产销售涉案开关插座的时间。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9月29日、2017年12月29日向原告出具商标许可使用费发票,不足以证明原告在2018年4月24日被授权使用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

鉴于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一其在2018年4月24日被授权使用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并可以其自身名义维权,第二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至2018年7月1日后。

因此,原告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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