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胡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刑初343号
案件名称胡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3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勇,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马强,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震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勇及其辩护人陈马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10月起,被告人胡勇开始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3月,被告人胡勇承租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五楼作为销售场所,在线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11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胡勇抓获,现场缴获假冒“VERSACE”注册商标的手表6个、表盘78个,假冒“chopard”注册商标的手表75个、表头178个,假冒“FRANCKMULER”注册商标的表头100个、手表37个,表带356条,苹果8手机1部,二维码2张。

经审查,自2017年10月至案发时,被告人胡勇通过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的金额为人民币51793元,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约为人民币6960元。

上述商标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均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4类,可使用商品包括“钟表”等),并均处于有效期内。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涉案手表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勇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勇及其辩护人陈马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判处的量刑情节;

2.如实供述且供述稳定;

3.系初犯,无前科;

4.本案中涉案金额较少,6960元属于犯罪未遂情节,涉案商标数量相对同类案件较少5.被告人父母无收入需要赡养,其妻子无工作,家庭无经济收入,小孩年幼,需要照顾。

综上,希望对被告人胡勇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0月起,被告人胡勇开始通过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3月,被告人胡勇租赁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五楼作为销售场所,在线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11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抓获被告人胡勇,现场缴获假冒“VERSACE”注册商标的手表6个、表盘78个,假冒“CHOPARD(萧邦)”注册商标的手表75个、表头178个,假冒“FRANCKMULER(法繆兰)”注册商标的表头100个、手表37个,表带356条,苹果牌手机1部,二维码2张。

经审查,自2017年10月至案发时,被告人胡勇通过微信向“名汇手表/天津客户田某”销售假冒CHOPARD、FRANCKMULLER等注册商标的手表的金额为人民币51793元,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成品价值约为人民币6960元。

上述商标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均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4类,可使用商品包括“钟表”等),并均处于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及配件等物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账号资料及聊天和转账记录,物业租赁合同、承诺书、保证书,被侵权单位代理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商标注册证明、鉴定证明等,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2019】大同鉴证字102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K4401041808002019110110号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胡勇的供述、主体身份材料、指纹检索回执,视听资料等,被告人胡勇亦当庭供认。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胡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扣押的手机1部是被告人胡勇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被告人胡勇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假冒“VERSACE”注册商标的手表6个、表盘78个,假冒“CHOPARD”注册商标的手表75个、表头178个,假冒“FRANCKMULER”注册商标的表头100个、手表37个,表带356条以及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1部、二维码2张(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