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503号 原告:株式会社KT&G,住所地大韩民国大田广域市大德区樱花街71。
法定代表人:白福寅,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宝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社区上星中心路**星河大厦605。
法定代表人:陈新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株式会社KT&G与被告深圳市康宝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KT&G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一深圳市康宝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29日,原告株式会社KT&G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株式会社KT&G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KT&G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KT&G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KT&G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