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申28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冠狐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尾居委会文海西路**保利合园商铺**/div>法定代表人:张艳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艳芳,女,汉族,1985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银滢,女,汉族,1991年6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再审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冠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狐公司)、张艳芳、张银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8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派公司申请再审称:1.冠狐公司在阿里巴巴及淘宝网开设店铺,销售含“欧派”字样的侵权产品。
其中,在阿里巴巴网上开设的店铺,2014年的买家评论中就显示其销售“广东欧派”电器产品,可见其侵权时间长。
而其淘宝店铺销售商品名称包含“欧派”并交易成功的记录有8417条,侵权销售金额就高达916万元,获利巨大。
2018年度欧派家居的毛利率为38.38%,厨卫电器行业的其他企业毛利率从30%到50%不等,而侵权产品利润往往高于正品。
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15万元仅为冠狐公司淘宝店铺侵权销售收入的1.6%,尚未考虑阿里巴巴批发网店的经营收入,明显过低。
2.冠狐公司重复侵权,主观恶意较大,二审法院未适用惩罚性条款,显然对侵权人无法起到惩戒作用。
综上,请求维持二审判决第一、二项;
变更二审判决第三项为冠狐公司、张艳芳、张银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万元;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冠狐公司、张艳芳、张银滢承担。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欧派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欧派家居2018年度财务报告,拟证明2018年度欧派家居毛利率为38.38%;
证据2.海尔智家2018年度财务报告,拟证明2018年度海尔智家毛利率为30.97%;
证据3.华帝股份2018年度财务报告,拟证明2018年度华帝股份毛利率为47.71%;
4.老板电器2018年度财务报告,拟证明2018年度老板电器毛利率为53.52%。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欧派公司的申诉请求和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二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法合理。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四份证据拟共同证明2018年度厨卫家电行业中企业的毛利率,以此为依据请求重新计算冠狐公司的侵权获利。
经查,这些证据均形成于二审判决作出之前,欧派公司于申请再审时提交,属逾期提交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欧派公司逾期提交上述证据,不属于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亦不属于在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故不属于再审审查中的新证据,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再审审查中对赔偿数额的考虑依据。
二审法院根据一、二审期间固定的证据,尤其考虑了二审中欧派公司提交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冠狐公司销售金额的证据,亦考虑了冠狐公司重复侵权的情形,酌定冠狐公司对欧派公司的赔偿数额为15万元,符合法律的规定,亦不存在不合理之处。
故欧派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