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11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川区品诚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南路(华创.渝西新天地)88-15,注册号500383600633212。
经营者:王春静。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川区品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