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41676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足语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首层/div>法定代表人:蔡火军。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足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