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7401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威,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意疏奶茶店,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瑶华中街**,经营者黄妃全,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意疏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