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何礼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刑初349号
案件名称何礼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礼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9刑初34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礼涛,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深鹏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住址湖南省道县,捕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超,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华检刑诉〔2020〕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礼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昱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礼涛及其辩护人何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权利人埃克森美孚公司,第1180203号注册商标“Mobil”,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包括润滑油、润滑脂,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6月7日至2028年6月6日。

权利人道达尔股份有限公司,第7207274号注册商标“total道达尔及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包括润滑剂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

权利人壳牌国际股份公司,第180720号注册商标“贝壳图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包括润滑剂、液压油、油脂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

权利人壳牌国际股份公司,第904466号注册商标“SHELL”,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包括润滑剂,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

权利人壳牌国际股份公司,第180730号注册商标“壳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包括润滑剂、液压油,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

权利人嘉实多有限公司,第1672240号注册商标“Castrol图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包括润滑油及油脂,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

深圳市深鹏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3日注册成立,被告人何礼涛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自2018年4月以来,何礼涛对外宣称公司具有销售美孚等著名品牌润滑油的资质,以吸引客户向其购买润滑油。

在通过互联网或线下渠道获取客户的订单后,被告人何礼涛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霆路417号深圳市新天诚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购入润滑油,并贴上对应品牌及规格的注册商标进行销售,涉及品牌有美孚、壳牌、嘉实多、道达尔等。

经查,自2018年6月起,被告人何礼涛通过淘宝店铺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润滑油金额共计91219元,另何礼涛还于2019年4月销售给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17000元的假冒美孚牌润滑油。

2019年6月,何礼涛准备再次假冒美孚润滑油销售给该公司时,因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未果。

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有大量美孚、壳牌、嘉实多、道达尔等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经权利人认定,均为假冒的注册商标。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作案使用的银行卡、商标贴纸、瓶盖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报价单、询价单、采购合同、购买润滑油的微信聊天记录、淘宝订单、快递单、深鹏孚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交易明细、权利人商标权利证明文件、伪造的美孚润滑油销售授权书等书证;

3.证人谢某、莫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礼涛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电子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淘宝销售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礼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何礼涛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极大地节省了司法资源,依法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案发前一直表现良好,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认罪真心悔罪,并同意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家里不仅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还有三个年幼的孩子(长女何紫萱5岁,长子何俊霖3岁,次子何俊宇1岁)需要抚养。

特别是其幼子何俊霖(2017年10月19日生)脑颅蛛网膜患有囊肿随时需要手术,希望法庭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礼涛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何礼涛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礼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

罚金已预缴纳)。

二、扣押的商标贴纸、瓶盖,依法予以没收;

扣押的银行卡、奥迪Q5车,依法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思 思人民陪审员 欧 湘 衡人民陪审员 田 红 利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唐聪(兼)书 记 员 吴 思 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