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2222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42,地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金悦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UJM1NX1,地址:惠州市惠阳区****角塘地段。
法定代表人:罗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金悦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