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5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平某区宏发副食批发部徐某、周某: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的(2020)豫15执5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某区宏发副食批发部徐某、周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豫15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平某区宏发副食批发部徐某、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申请人许可使用“张裕”等商标专用权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24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7元。
经本院敦促执行,被执行人平桥区宏发副食批发部徐红、周开群已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缴纳10087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除执行费以外的其余案款10000元。
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放弃。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