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6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可为副食店、陈某: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的(2020)豫15执6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潢川县可为副食店、陈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豫15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潢川县可为副食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申请人许可使用“解某”等商标专用权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0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
经本院敦促执行,被执行人潢川县可为副食店的经营者陈建强已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缴纳10608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除执行费以外的其余案款10550元。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