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18号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平桥区华祥便利店、李峰: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立案执行的(2020)豫15执18号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桥区华祥便利店、李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豫15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平桥区华祥便利店立即停止侵犯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4193798号“FLYCO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0元。
经本院敦促执行,被执行人平桥区华祥便利店的经营者李峰已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缴纳616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除执行费以外的其余案款6110元。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