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59号原告:阮从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巴里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被告:罗忠武,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华区,原告阮从锐与被告深圳市巴里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罗忠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阮从锐于2020年4月26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阮从锐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阮从锐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阮从锐负担,原告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18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1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