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432号原告:刘伟伦,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铁炉坑xxxxxxxx,身份证号码:4419001972********。
委托代理人:张文醒,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旭峰烙铁头经营部,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同富裕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N9FN19。
法定代表人:凌燕花。
委托代理人:何龙,广东简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伟伦诉被告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旭峰烙铁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601827.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刘伟伦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伦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伦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伟伦,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骆 丽 莉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杨 培 德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范钰玲(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