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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细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49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细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细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492号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万和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81。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道庚,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细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利锦社区创建路**三力工业园**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6。

法定代表人:刘星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福秀,女,汉族,1984年10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细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44××××.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骆  丽  莉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杨  培  德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钰玲(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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