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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顺贵与郝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927号
案件名称夏顺贵与郝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顺贵;郝飞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27号 原告:夏顺贵,男,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飞,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顺贵诉被告郝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顺贵因疫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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