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27号 原告:夏顺贵,男,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飞,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顺贵诉被告郝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顺贵因疫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